191124,涉外民商事诉讼标的金额与管辖

 

审理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案号: (2019)京0105民初5904号

裁判日期: 2019年05月24日

 

【法院认为及裁定】

范某2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未对管辖权提出异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重大涉外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明确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以及归口办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一条关于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的级别管辖标准规定,北京、上海、江苏、浙江、广东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人民币2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直辖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及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人民币2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其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

 

本案系所有权确认纠纷,原告范某及被告范某2均系外籍人士。庭审中,原告范某陈述涉案房屋价值2000万元以上。另查,案外人李某与范某2房屋买卖合同项下对涉案房屋交易金额系2000万元。故,本案属诉讼标的额2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涉外民事案件,本院对本案不享有管辖权,应由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