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1201,诉房屋交付十多年后办理产权证

 

审理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案号:(2019)京0102民初29663号

裁判日期:2019年07月29日

 

【法院认为及判决】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马某与A公司签订的《宣武区牛街二期危改就地安置协议书》,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按照房地产开发的正常流程,作为开发企业的A公司应在涉诉房屋交付使用后及时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该公司提供的资料报登记机关备案。本案涉诉房屋已交付使用十余年,因A公司尚未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该公司提供的完整资料报登记机关备案,马某至今尚未取得涉诉房屋的所有权证书,故A公司应就其尚未履行的合同附随义务向马某承担继续履行的责任。鉴于房屋所有权证书的取得,属于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审批权限,故A公司为马某办理产权证的义务,应以A公司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该公司提交的资料报登记机关备案为限。A公司的答辩意见,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判决如下: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九十日内,被告北京A股份有限公司将办理原告马某所购西城区(原宣武区)牛街东里二区2号楼商业5#房屋权属登记需由该公司提交的资料报登记机关备案。

二、驳回原告马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被告北京A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