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1201,替代支付以取得房屋产权

 

审理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案号: (2019)京0112民初2192号

裁判日期: 2019年07月31日

 

【法院认为及判决】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房某、林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可以证实房某、林某将涉案房屋出售给了廖某,廖某向房某、林某支付了全部购房款150万元,并代替房某向北京市住房担保中心偿还了全部的公积金贷款(最后结清贷款本息的金额为333 517.27),涉案房屋由抵押权人北京市住房贷款担保中心在结清全部贷款后解除了抵押登记。此外,廖某为了取得涉案房屋的产权登记,另行代替房某向法院缴纳了共计614 926.45的案款。本院认为,虽然廖某与房某、林某在涉案房屋禁止交易期内进行了房屋交易,属于违规交易行为,双方应自行承担不当交易所带来的全部风险和相应后果。但廖某在购买涉案房屋后,已经支付了合同约定的全部购房款,涉案房屋也实际交付给了廖某,廖某实际占有使用涉案房屋至今。此外,廖某还代为清偿了涉案房屋全部银行贷款,甚至代替房某清偿了其他款项,代偿款项将近100万元。且根据法院调查的情况证实目前涉案房屋已经可以上市交易,已经符合过户交易的条件,房屋上也不存在其他限制性因素。故房某、林某应当履行相应承诺,履行诚实信用原则,应当配合廖某办理涉案房屋的产权过户手续,将房屋过户登记至廖某名下,这也符合公平原则。故对于廖某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庭审中,廖某明确表示可以承担涉案房屋过户所产生的所有税费。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房某、林某配合原告廖某办理坐落于通州区某区39号楼14层5单元***号房屋的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将房屋过户登记至原告廖某名下,过户交易所产生的税费由原告廖某承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执行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