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1207,房屋所有权与租赁合同之效力

 

审理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案号:(2017)京0108民初46714号

裁判日期:2019年08月14日

 

【法院认为及判决】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就涉案《商铺租赁合同》的效力一节,A公司虽以B公司未取得租赁房屋所有权为由,要求确认涉案合同无效,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第一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出租人在订立租赁合同时对租赁房屋没有所有权为由,要求确认房屋租赁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同时鉴于B公司提交了涉案房屋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故对A公司上述反诉主张,本院不予支持。根据目前查明事实,A公司一直依约使用涉案房屋,则其理应足额支付相应租金。B公司要求A公司支付自2017年2月11日至2018年2月11日欠付的租金,数额正确,本院予以支持。就A公司抗辩称租金已支付至2017年4月11日一节,合同中明确约定2013年8月12日至2014年8月11日期间,一个月租金为279 167元,而B公司实际仅收取了A公司该年度10个月的租金,故不存在租期顺延的情况,对A公司该项抗辩,本院不予支持。考虑A公司在本案中要求B公司退还全部租金及押金并要求装修损失的反诉请求是以合同无效为前提的,因本院驳回了其要求确认合同无效的诉讼请求,则其上述反诉的请求权基础丧失,故本院对A公司在本案中的其他反诉请求一并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A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B公司支付自2017年2月11日至2018年2月11日期间的租金3 795 855.45元;

二、驳回A公司全部反诉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