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1219,食品销售者合规责任纠纷

 

裁判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时间:2019年9月

案号:(2019)粤民申7751-7759号

 

【再审法院审查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该九件系列案系民事再审申请审查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本院对再审申请人李某主张的再审事由进行审查。

 

关于李某主张的合共9000元的赔偿金是否应予支持的问题。2017年10月2日,李某在A公司处分九次购买以下食品,其中包括:1.进口黑布林1个,价格为12.2元;2.澳洲橙2个,价格为32.3元;3.万多福美国加州巴旦木、加多福加州进口开心果、天虹美国益丹腰果各1包,价格为86.52元;4.牛肉果1个,价格为19.8元;5.进口无籽黑提1袋,价格为13.4元;6.红西柚1个,价格为12.8元;7.进口无籽红提1袋,价格为13.3元;8.进口柑1袋,价格为18.7元;9.进口蓝莓1盒,价格为16.8元。2018年8月28日,李某以A公司无法提供上述食品的进口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无法证明涉案食品符合GB2763-2014食品中农药残留限量或其他标准,涉案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为由诉至一审法院,李某提交的证据包括购物小票、增值税发票、购物现场的相片,李某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工标网截图GB2763-2014食品中限量亦列为证据提交。A公司为证明其销售的上述食品农药残留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提交了其与案外人签订的供货协议、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等证据,A公司还提出李某购买的天虹美国益丹腰果并非进口食品,其产地为广东佛山,生产商是佛山某公司。李某认为A公司提交上述报关单和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中品名为鲜李子的水果,并非其购买的涉案产品;李某称涉案坚果已吃完,未保留包装袋,但其提交的照片中可见天虹美国益丹腰果包装袋有注明佛山某公司,摆放该商品的货架上的价格标签注明产地为“广东佛山”。因“布林”是英文“plum”的音译,“布林”也是广东地区对进口李子的叫法,一审法院确认上述报关单和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中品名为鲜李子的水果是李某购买的涉案产品黑布林,并无不当。一审法院基于双方当事人各自提供的证据及质证情况,认为作为食品经营者的A公司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相关涉案产品有合法来源,进口的涉案产品经海关检验合格,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适用法律并无不当。二审法院对此予以确认,亦无不当。《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5年修正)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因九宗案中A公司不存在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情形,一、二审法院对李某要求A公司向其共支付9000元赔偿金的主张不予支持,并无不当。至于李某申请再审提供的另案判决,与涉案产品情形不同,本案不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条规定的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情形。

 

综上所述,李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李某的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