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1225,崔某受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时间:2019年9月

案号:(2019)内01刑初11号

 

【法院认为及判决】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无视党纪国法,在其担任包头A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某自治区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副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或者索要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2322.5489万元、美元1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崔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其家庭财产和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且有5727.0995854万元的财产不能说明来源,差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因被告人崔某在第2起、第3起、第10起、第11起、第12起受贿中均具有索贿情节,应依法对其从重处罚。但鉴于崔某当庭表示认罪、悔罪,依法对其酌定从轻处罚。另外,本案在监察机关调查期间,共计查封被告人崔某现有房产11套、车库1间、车位6个、地下室3间(其中随房赠送1间),汽车9辆;扣押马某送给崔某江诗丹顿牌手表一块、谢某送给崔某集邮册一本、赵某1送给崔某欧米茄牌手表一块、赵某2送给崔某名仕牌手表一块;崔某索要翟某吉普牌牧马人汽车一辆使用四年后又退还翟某并登记在林某名下。经查,房屋产权登记在崔某名下的位于厦门某号2302室房屋是薛某、李某向崔某行贿所得;房屋产权登记在刘某名下的位于海南省海口市某B区6号楼B-802室房屋一套是崔某受贿马某北京一套房屋出售后的部分款项购买;登记在吴某1名下的丰田牌埃尔法商务车一辆是崔某受贿邹某的,登记在崔某岳母郭某名下车牌号为京Qxx奥迪RS6的汽车一辆是崔某受贿马某一辆红色路虎牌越野车出售后的款项47.5万元和崔某部分款项所购买。以及扣押上述三块手表和集邮册一本和崔某索要使用四年后又退还翟某并登记在林某名下的吉普牌牧马人汽车一辆,均系涉案赃物,依法应予追缴并没收上缴国库。其余房产和车辆除应给崔某家人保留必要的生活用房和车辆外,全部予以没收以折抵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中的差额部分并上缴国库。扣押现金和银行存款予以没收可折抵部分受贿所得赃款。

 

综上所述,本院根据被告人崔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崔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7月16日起至2036年7月15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

二、对被告人崔某违法所得差额部分5727.0995854万元除依法没收部分财产(文物工艺品、钟表、字画、红木家具、茅台、五粮液等)以折抵人民币3372.62万元并上缴国库外,剩余2354.48万元依法继续予以追缴。

三、对被告人崔某涉案受贿赃款2322.5489万元,除依法没收赃物马某所送房屋一套价值313.6万元和越野汽车一辆价值142.8万元、江诗丹顿牌手表一块价值44.5万元,薛某、李某所送房屋价值293.3489万元,谢某所送集邮册一本价值65万元,赵某1所送欧米茄牌手表一块价值4.79万元、赵某2所送名仕牌手表一块4.64万元、翟某所送吉普牌牧马人汽车一辆的价值为56.96万元,共计折合人民币925.6389万元外,剩余款项1396.91万元、美元1万元依法继续追缴上缴国库。

四、查封、扣押未随案移送的财物由查封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第三百八十六条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该国家人员说明来源,不能说明来源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差额特别巨大的,出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需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十九条第一款对贪污罪、受贿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应当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金;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应当并处二十万元以上犯罪数额二倍以下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应当并处五十万元以上犯罪数额二倍以下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