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1228,强制执行行政处罚

 

审理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案号:(2019)京0105行审172号

裁判日期:2019年12月20日

 

【相关事实认定】

申请执行人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朝阳区市监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京工商朝处字[2019]第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以下简称《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朝阳区市监局于2019年1月2日对胡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胡某从2018年4月24日至2018年9月18日擅自在北京市朝阳区团结湖东里某楼某单元103从事装修服务经营活动,没有办理营业执照。经营面积60平方米,从业人员3人,违法所得无法计算。该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的规定,构成无照经营行为。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责令胡某停止经营活动,处罚款10000元。

 

【法院认为及裁定】

经审查,本院认为,朝阳区市监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朝阳区市监局向胡某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后,胡某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亦未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确定的缴纳罚款的义务。在朝阳区市监局送达《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十日后,其仍未履行缴纳罚款的义务。朝阳区市监局申请强制执行该决定,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因胡某未按期缴纳罚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朝阳区市监局申请执行逾期缴纳加处的罚款,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亦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百六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二○一九年一月二日作出的京工商朝处字[2019]第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