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1231,岗位劳动争议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9)京01民终11327号

裁判日期:2019年12月13日

 

【一审法院认为及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关于路某要求将岗位调整为物业中心工程部办公室文员的诉讼请求,根据路某与A大学签订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路某的岗位为文职。路某已经在该合同签署后到物业中心工程部维修组文员岗位任职,A大学亦根据该合同约定向路某支付工资,且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内容并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故路某要求A大学恢复其岗位至物业中心工程部办公室文员、并提供必需的工作设备和工作条件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A大学于2019年4月2日向路某出具《停岗学习告知书》,要求其暂停岗位工作、学习学校相关的各项规章制度,系A大学用工管理自主权的范畴;且在要求路某停岗学习的期间,工资均正常支付;路某亦当庭陈述其目前仍正常在维修组工作,并未实际停止岗位工作,故法院对路某要求确认《停岗学习告知书》无效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之规定,判决:驳回路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认为及判决】

本院认为,路某与A大学签订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路某根据A大学的工作需要担任文职岗位,月工资标准为2120元。该劳动合同后附有岗位任务书,对于路某的工作内容及要求做出了明确约定,路某亦在该岗位任务书上签名确认。现路某实际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工资标准均与劳动合同约定一致。路某要求A大学将其工作岗位调整为物业中心工程部办公室文员缺乏合同及法律依据,一审法院对此不予支持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A大学于2019年4月2日向路某出具的《停岗学习告知书》内容为要求路某暂停岗位工作进行学习,并对于学习内容、复岗条件做出了规定。该项工作安排属于A大学管理自主权范畴,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此外,二审中路某明确其确认《停岗学习告知书》无效,系对其不发生任何效力。而在A大学要求路某学习的时间内,A大学仍按照原工资标准支付工资,路某自述未按照《停岗学习告知书》学习,仍能够正常提供劳动,可见该《停岗学习告知书》并未对于路某的劳动权利造成实质影响。故路某的该项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本院对此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路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