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08,公司注销后对公司行政处罚行为利害关系人的认定

 

裁判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时间:2018年8月

案号:(2018)京02行再3号

 

【法院认为及裁定】

本院再审认为,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本案中,A公司已经于2012年注销,其作为责任承担主体的法律地位已不存在,丁某某作为原公司唯一的股东是该行政行为的利害关系人,具有对JW2号《处罚决定书》提起诉讼的权利。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本院(2016)京02行终1298号行政裁定及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2行初154号行政裁定;二、指令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