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12,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

 

裁判法院: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时间:2019年12月

案号:(2019)京0113刑初1106号

 

【法院认为及判决】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肖某无视国法,合谋欺骗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欺骗他人吸毒罪,且系共同犯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何某某、肖某犯欺骗他人吸毒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何某某、肖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故依法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辩护人的此点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关于被告人何某某的辩护人所提在没有找到水杯的情况下,是否有效投毒不能排除合理怀疑及两次司法鉴定存在矛盾的辩护意见,经查,根据被告人肖某的供述、被害人曲某的陈述及相关司法鉴定,能够证实被告人肖某已经完成了投毒行为且被害人曲某已经饮用;两次司法鉴定意见程序合法,鉴定结果是真实情况的反应,并不存在矛盾,故对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被告人肖某的辩护人所提被告人肖某系从犯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肖某在犯罪过程中参与并实施了计划、购毒、投毒等行为,其虽不是犯意的提起者,但对于犯罪的实施起到了重要作用,不能认定为从犯。关于被告人何某某、肖某之辩护人所提对二被告人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根据本案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不宜对二被告人适用缓刑,故对此点辩护意见,本院均不予采纳。据此,对被告人何某某、肖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何某某犯欺骗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0月15日起至2020年5月13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肖某犯欺骗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2月25日起至2020年7月23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三、追缴被告人肖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二万六千二百五十元,追缴后予以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