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14,业主委员会业主撤销权纠纷

 

审理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9)京01民终11396号

裁判日期:2019年12月12日

 

【一审法院认为及裁定】

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起诉应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小区业主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属于小区业主通过成立上述组织依法实现小区业主自我管理的目标。根据查明事实,A公司在本案中提起业主撤销权诉讼所述事实和理由涉及小区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选举中出现的争议,而这些争议并不属于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故A公司的起诉不符合条件,应当驳回。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驳回A公司之起诉。

 

【二审法院认为及裁定】

本院认为,本案系A公司提起诉讼,要求撤销B小区业主大会做出决定的业主撤销权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根据该规定,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就小区共有或共同管理重大事项而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权益的,受侵害业主可行使撤销权要求撤销。本案中,A公司据以诉请撤销决议的事实和理由涉及事项为小区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选举中出现的争议,与前述法律规定不符,并非民事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因案涉争议并非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畴,一审法院裁定驳回A公司的起诉,并无不当。

 

综上,A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