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25,解除劳动合同后返还电脑

 

审理法院: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案号:(2019)京0114民初15277号

裁判日期:2019年10月14日

 

【法院认为及判决】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A公司同意返还颜某2018年3月工资罚款500元,本院不持异议。A公司为颜某工作配备了苹果笔记本电脑,现双方劳动关系已经解除,颜某应当予以返还。颜某要求支付电脑无因管理费9090元,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颜某要求A公司返还垫付款7670元一节,颜某未提交证据证明相关费用因职务行为而发生并进行了审批,亦未经A公司的确认,故对颜某的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颜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A航空技术发展(北京)有限公司苹果笔记本电脑;二、A航空技术发展(北京)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颜某2018年3月工资罚款500元;三、驳回颜某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