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06,拆迁安置对象与用益物权

 

 

审理法院: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案号:(2019)京0101民初14286号

裁判日期:2019年08月26日

 

【法院认为及判决】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2001年12月14日,危改单位(甲方)北京某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与被安置人(乙方)侯某某签订《危旧房改造回迁安置协议书》,约定:二、乙方住址北京市崇文区某号,在危改区内有公房两间,使用面积17.4平方米,建筑面积23.14平方米,正式户口五人,安置人口五人,分别是:户主宋某六,之妻曹某某,之子李某,之母侯某某,之子宋某。后宋某六作为委托代理人与某公司签订《危旧房改造回迁购房补充协议书》,约定:乙方自愿购买的选房号为:某号两居室一套,经公安部门批准的管理楼号为崇文区某号两居室一套。2018年12月13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京0101民特1289号民事裁定书确认六被告达成的(2018)东民诉前调解字第681号调解协议有效。2019年1月3日,六被告取得涉案房屋所有权证书,每人各占六分之一份额。2018年6月4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京0101民初9411号民事调解书载明:宋某六与曹某某离婚。

 

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李某、曹某某作为被安置人,对所安置的涉案房屋有权居住使用。李某、曹某某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六被告的抗辩理由,无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李某、曹某某对北京市东城区某房屋有权居住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