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07,占有物返还纠纷裁定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20)京02民终358号

裁判日期:2020年01月20日

 

【当事人主张】

赵某某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审理本案。事实和理由:本案案由是占有物返还纠纷,是事实占有保护之诉,是要求保护赵某某对建筑物的事实占有状态,并未要求确认建筑物归属以及建筑物性质。故本案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一审法院以未经规划部门批准建设、未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起诉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为由裁定驳回起诉,属审理不清。

夏某某辩称,同意一审裁定。

赵某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夏某某返还侵占赵某某的建筑物;本案诉讼费用由夏某某承担。

 

【一审法院认为及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赵某某起诉状内容可见赵某某起诉的构筑物为其所建自建房,诉争自建房未经规划部门批准建设、未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赵某某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据此,一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于2019年11月裁定:驳回赵某某的起诉。

 

【二审法院认为及判决】

本院认为,占有物返还纠纷是指因占有物被他人非法侵占,占有人请求返还的纠纷。本案中,赵某某称其承租公房期间自建的房屋被夏某某占用诉至法院要求夏某某返还侵占的建筑物,并明确其诉讼请求并未涉及其要求返还的建筑物的权属的确认,仅涉及对占有物的保护,故本案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属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予以纠正。但是根据赵某某提交的现有证据以及双方当庭陈述,现尚不能确定侵占主体,其现以夏某某为被告起诉,应予驳回。一审法院虽适用法律有误,但处理结果正确,本院予以维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