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09,申请确定监护人

 

 

裁判法院: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时间:2019年2月

案号:(2019)京0102民特88号

 

【法院认为及判决】

本院认为,王某二经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民事权益需有监护人来为其维护。现王某二无配偶、子女,其父已故,其母年事已高、身患多种疾病,无力监护王某二。近一年多来,王某二的日常事务李某某委托王某一照管,王某一接受并尽了相关责任,王某一、李某某要求指定王某一做王某二的监护人,王某三、王某四同意,但同时对王某一的身份是否能长期在国内履行监护职责提出疑虑,诉讼中本院释明,监护人的职责包括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本院释明后,王某一表示自己虽有在英国长久居留的身份,但现李某某、王某二需人照顾,其愿意在国内照顾李某某、王某二,做王某二的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李某某坚持由王某一一人做王某二监护人,王某三、王某四亦表同意。本院认为,王某一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指定王某一为王某二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