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10,被继承人工龄买房与物权归属判定

 

 

裁判法院: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时间:2019年6月

案号:(2018)京0102民初46555号

 

【法院认为及判决】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十三条规定:“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王某某在李某某与铁道部机关服务局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及取得诉争房屋产权之前已去世,虽然李某某在购房时使用了王某某的工龄,但因王某某当时早已死亡,丧失民事权利能力,不可能再取得诉争房屋的物权。虽然王某某工龄所对应的财产价值可以作为王某某的遗产予以继承,但该财产价值所指并非诉争房屋的物权。诉争房屋物权属于李某某个人所有,不属于李某某与王某某的夫妻共同财产,王某一、王某二以此为由要求确认合同无效并将诉争房屋所有权恢复至李某某名下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王某一、王某二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9952元,由王某一、王某二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