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16,租赁合同纠纷管辖地

 

 

审理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案号:(2019)京0105民初87270号

裁判日期:2019年11月11日

 

【法院认为及判决】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提起的民事诉讼,应当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王某某以北京市东城区某号房屋租赁合同无效为由起诉要求A公司赔偿其损失属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应依据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东1号房屋位于北京市东城区,故本院无管辖权。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王某某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