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19,申请执行人对拍卖的执行异议之诉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9)京03执异576号

裁判日期:2019年11月08日

 

【法院认为及判决】

本院认为,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请求撤销拍卖,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拍卖机构之间恶意串通,损害当事人或者其他竞买人利益的;(二)买受人不具备法律规定的竞买资格的;(三)违法限制竞买人参加竞买或者对不同的竞买人规定不同竞买条件的; (四)未按照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对拍卖标的物进行公告的;(五)其他严重违反拍卖程序且损害当事人或者竞买人利益的情形。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执行程序中对涉案标的物拍卖是否严重违反拍卖程序且损害当事人的利益。

 

关于异议人的第一项理由,即异议人认为本院未对异议人提出的评估异议进行回复,拍卖程序存在重大瑕疵一节,异议人表示其将书面评估异议邮寄至本院,但实施机构反馈并未收到上述异议材料。另标的物拍卖前的谈话笔录显示,执行实施法官告知异议人本案涉案标的物的处分方式,异议人未对评估结果提出任何异议且对网络拍卖平台做出了选择。与此同时,本案被执行人B公司针对评估报告提出了书面评估异议,评估机构对此异议进行了回复。结合上述情况,本院认为异议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存在其提出过书面评估异议的事实,故对该项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异议人的第二项理由,即异议人认为本院未将涉案七块翡翠原石料第一次拍卖的通知有效送达异议人,严重损害了异议人的合法权益。本案中,执行实施机构已通过邮寄方式向异议人签署的送达地址进行司法专邮送达并显示已签收,对该项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异议人的第三项理由,即异议人认为本院至今未对C公司提供抵押担保的不动产进行网络司法拍卖,严重损害了异议人的合法权益。本案中,查封财产包括涉案七块翡翠原石料和涉案不动产,上述二涉案财产评估价值合计无法覆盖本案执行标的,且上述二涉案财产均系在实施案件所涉委托贷款借款合同产生时作为债权实现之担保物,为实现债权,结合本案涉案标的物现状,考虑执行效率原则,执行实施机构选择先行处置涉案七块翡翠原石料的执行行为并未违反法律、司法解释规定,故异议人的该项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异议人的第四、五和六项理由,无相关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本院认为739号执行实施案件中对涉案标的物的拍卖不存在严重违反拍卖程序且损害当事人利益的情形。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A公司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