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20,申请执行人对终结执行裁定提出执行异议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9)京02执异1090号

裁判日期:2019年11月08日

 

【相关信息】

本院查明,A公司与B公司仲裁纠纷一案,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于2018年6月1日作出〔2018〕中国贸仲京裁(部)字第0630号部分裁决书,裁决B公司向A公司支付欠付工程款20 005 820.83元及利息。该部分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A公司于2018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以(2018)京02执460号立案执行。

 

2019年7月26日,本院作出(2018)京02执460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该裁定书载明:“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8年7月16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签收法律文书后未履行财产报告义务;同日,本院通过北京法院执行办案系统发起在线财产统查,仅发现被执行人在浦发银行有一余额为人民币4884.09元的账户,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2018年8月3日,本院对该浦发银行账户予以冻结。2018年8月9日,本院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山庄查找被执行人及保全查封的车辆,经现场调查,未找到被执行人名下车辆,故车辆暂无法处置,亦未找到被执行人,故留置传票传唤被执行人法务经理田某来院谈话。2018年8月12日,本院前往北京市国土资源局丰台分局查询,经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房屋登记信息。2018年8月13日,被执行人及申请人一同来院谈话,被执行人表示对仲裁裁决的结果不服,准备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但未提交相关申请及受理的证明材料。2018年9月18日,本院对保全冻结的北京农商银行账户余额人民币48 295.5元予以扣划。2018年9月26日,本院作出(2018)京02执异52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B公司的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申请,被执行人表示对该结果不服,拟申请复议或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但迟迟未提交相关申请及受理的证明材料。2018年10月11日,本院对被执行人在民生银行的保证金账户予以冻结,但因为是保证金账户,故暂无法处置。2018年12月5日,本院对财产统查发现的浦发银行账户余额人民币4884.09元予以扣划。2018年12月13日,本院向北京市丰台区财政局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请求协助冻结被执行人在该局的一级开发费,向北京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丰台区分中心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请求协助冻结被执行人在该中心缴存的保证金,因建设工程未完工,故该两项费用暂不具备处置条件。2018年12月24日,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京04民特47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B公司的撤销仲裁裁决申请。2019年5月31日,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因被执行人B公司暂无可供执行财产,对权利人A公司尚未受偿的债权,本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权利人A公司发现被执行人B公司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后,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18〕中国贸仲京裁(部)字第0630号部分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另查,本院于2019年10月29日将涉案账户内存款844 135.14元扣划至本院。

 

【本院认为及裁定】

本院认为,本案审查期间,本院已对涉案账户内存款进行了扣划,说明本院已对(2018)京02执460号执行案件继续执行,故A公司提出异议的基础事实已发生改变,本院对其所提异议予以驳回。在本院继续执行过程中,A公司如认为本院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仍可依照法律及司法解释赋予的途径解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A公司的异议请求。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