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21,公房转租合同无效

 

 

审理法院: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案号:(2019)京0102民初1642号

裁判日期:2019年09月19日

 

【法院认为及判决】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曹某某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

 

薛某二与曹某某就涉案房屋租赁事宜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薛某一是涉案房屋的承租人,其对薛某二签订合同、出租涉案房屋均认可,且合同的出租人处亦记载有薛某一,故薛某一应为合同相对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应属无效。本案中,涉案房屋为直管公房,属国家各级房地产管理部门享有所有权或直接经营管理的房屋。直管公房制度,是国家在一定历史时期为确保人民群众居住利益而出台的一项住房制度,具有一定社会福利性质,关系到不特定社会大众的利益。薛某一、薛某二与曹某某在明知涉案房屋为直管公房的情况下,未经公房管理单位同意,私自签订《房屋租赁合同》进行转租,破坏了公房管理制度,进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属无效合同。无效合同自始无效,不适用合同解除的法律规定,薛某一、薛某二要求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没有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恢复原状属民事责任承担方式,薛某一、薛某二要求曹某某将涉案房屋恢复原状的诉讼请求,存在必要性及合理性,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曹某某将承租人薛某一位于北京市西城区西魏胡同X号XX号房屋恢复原状;二、驳回薛某一、薛某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曹某某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