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24,对轮候查封的执行异议

 

 

审理法院: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案号:(2019)京0101执异495号

裁判日期:2019年11月07日

 

【法院认为及裁定】

本院认为,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所提执行行为异议的成立以法院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为前提。本案中,因被执行人郭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9年10月14日向承租郭某名下房屋的D公司送达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该公司协助扣留提取郭某应收房屋租金。虽然海淀法院向D公司发送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扣留提取郭某应收房屋租金的时间早于本院,但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已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其他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故本院向D公司送达扣留提取郭某应收房屋租金的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符合法律规定,异议人A公司要求撤销本院(2019)京0101执恢530号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的异议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A公司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复议申请书及副本,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逾期不申请复议,本裁定将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