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29,终止执行裁定

 

 

审理法院: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案号:(2019)京0117执恢112号

裁判日期:2019年09月23日

 

 

【本院认为及裁定】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除已查封的房产暂时无法处置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平民初字291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