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02,超市销售过期食品赔偿纠纷

 

 

审理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案号:(2019)京0108民初44548号

裁判日期:2019年11月05日

 

【法院认为及判决】

本院认为,马某在A超市公司来广营店购买商品,A超市公司来广营店向马某出具购物小票,马某与A超市公司来广营店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该买卖合同关系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我国食品安全法禁止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任何食品生产经营者均应当严格遵守。A超市公司来广营店违反该法定义务,马某有权要求退货、退款。故对马某主张的退货、退款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A超市公司来广营店作为销售者对于食品是否超过保质期应当明知,现A超市公司来广营店怠于履行审查义务致使其应当知道销售的食品超过保质期而不知道,故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向马某给付赔偿金。马某要求给付赔偿金1000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七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

 

A超市公司、A超市公司来广营店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自动放弃抗辩权,不影响本院依据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裁判。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A超市公司公司、A超市公司公司来广营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马某货款8.6元;二、马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A超市公司公司、A超市公司公司来广营店松源锦麟白菜泡菜,如未能退还,按照相应价款在本判决第一项中A超市公司公司、A超市公司公司来广营店应退还的货款中予以扣除;三、A超市公司公司、A超市公司公司来广营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马某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