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17,游戏侵犯武侠小说作者改编权

 

 

裁判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裁判时间:2016年3月

案号:(2015)海民(知)初字第32202号

 

【法院认为及判决】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主要有两项:第一,关于改编权,A公司在其开发经营的《大掌门》游戏中使用“无情”、“铁手”、“追命”、“冷血”及“诸葛先生”五个人物是否侵犯温某某创作的“四大名捕”系列小说的改编权。第二,关于不正当竞争,A公司在《大掌门》游戏中使用“四大神捕”是否属于仿冒温某某“四大名捕”系列知名小说的特有名称,利用“四大名捕”宣传推广《大掌门》游戏,A公司是否对温某某构成不正当竞争。

 

一、关于改编权

温某某主张A公司开发经营的《大掌门》游戏使用涉案五个人物侵害了温某某对“四大名捕”系列小说人物的改编权。A公司否认侵权的理由主要有:一是涉案五个人物不是独立的作品,温某某对此不享有著作权,二是《大掌门》游戏系A公司独立开发完成,与温某某小说内容不构成实质性相似,不侵犯改编权。对此,本院作以下分析:

 

首先,本案证据显示,温某某数十年中创作的“四大名捕”系列小说,成为“温派”武侠小说的重要代表,与多位知名武侠作家创作的知名武侠小说齐名,文学价值及社会影响力较高。毋庸置疑,温某某享有其创作的“四大名捕”系列小说的著作权。

 

其次,“四大名捕”系列小说中,“无情”、“铁手”、“追命”、“冷血”及“诸葛先生”是贯穿始终的灵魂人物,他们不只是五个人物名称,而是经温某某精心设计安排,有着离奇的身世背景、独特的武功套路、鲜明的性格特点,以及与众不同的外貌形象的五个重要小说人物。这五个人物,构成了“四大名捕”系列小说的基石。一方面,温某某围绕这五个人物以及相互之间的密切关系创作出了众多“四大名捕”主题的传奇武侠故事。另一方面,这五个人物也成为“温派”武侠经典的重要纽带,为温某某数十年来坚持不懈的演绎创作提供了人物主线。因此,本院认为,涉案五个人物为温某某小说中独创性程度较高的组成部分,承载了“温派”武侠思想的重要表达。温某某对其小说所享有的著作权,亦应体现为对其中独创性表达部分所享有的著作权。

 

再次,A公司承认《大掌门》游戏中“神捕无情”、“神捕铁手”、“神捕追命”、“神捕冷血”及“诸葛先生”五个人物名称与温某某“四大名捕”系列小说中武侠人物的关联性,也承认部分人物武功确系借鉴了温某某作品。同时,根据本案证据显示,《大掌门》游戏对涉案五个人物的身份、武功、性格等信息的介绍,相关人物形象的描绘及其组合都能与温某某“四大名捕”系列小说中对应人物的表达相符。加之《大掌门》游戏陆续出现涉案五个人物的时间,正值2014年8月电影《四大名捕大结局》上映之际,而该电影是经温某某授权拍摄的“四大名捕”系列小说同名电影。多篇为《大掌门》游戏作宣传推广的文章都将“无情”等涉案卡牌人物与温某某“四大名捕”系列小说中对应人物相联系。因此,本院认为,《大掌门》游戏中的“神捕无情”、“神捕铁手”、“神捕追命”、“神捕冷血”及“诸葛先生”五个人物即为温某某“四大名捕”系列小说中的“无情”、“铁手”、“追命”、“冷血”及“诸葛先生”五个人物。

 

对于A公司提出《大掌门》游戏中涉案卡牌人物存在与温某某小说情节不符,从而否认使用温某某小说的辩称,如“神捕铁手”、“神捕追命”的武功并非直接使用温某某小说中“铁手”、“追命”的武功。本院注意到,温某某创作的小说《少年铁手》提及“铁手”有“一以贯之神功”,即使“一以贯之”为常用成语,用于武侠小说人物“铁手”的武功时也属温某某的独创性表达。另外,尽管根据现有证据可以认定A公司为《大掌门》游戏中“追命”设计了“凤翔九天”的武功名称,但卡牌中对此人的武功介绍依然符合温某某小说中“追命”武功的特点,而且,结合《大掌门》游戏对该人物的身世介绍、性格禀赋、形象特征以及与“四大名捕”其他人物的关系等因素,可以唯一并准确地将该游戏人物指向温某某小说人物“追命”。

 

最后,判断A公司在开发经营的《大掌门》游戏中使用涉案五个人物是否侵害温某某作品的改编权。本院认为,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改编权是著作权人一项重要的财产权利,著作权人有权自行改编作品或授权他人改编作品,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他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改编作品的行为构成侵权。通常而言,理解改编权,需要考虑以下三个方面,一是改编权的行使应以原作品为基础;二是改编行为是进行独创性修改而创作出新作品的行为;三是改编涉及的独创性修改可以是与原表达相同方式的再创作,如将长篇小说改编为短篇小说,也可以是与原表达不同方式的再创作,如将小说改编为美术作品或电影。

 

本案中,A公司开发经营的《大掌门》游戏,通过游戏界面信息、卡牌人物特征、文字介绍和人物关系,表现了温某某“四大名捕”系列小说人物“无情”、“铁手”、“追命”、“冷血”及“诸葛先生”的形象,是以卡牌类网络游戏的方式表达了温某某小说中的独创性武侠人物,满足以上三个方面的要求。故本院认为,A公司的行为,属于对温某某作品中独创性人物表达的改编,该行为未经温某某许可且用于游戏商业性运营活动,侵害了温某某对其作品所享有的改编权。

 

至于A公司提出《大掌门》游戏由软件程序和信息数据构成,与温某某作品不同的辩称,本院认为,网络游戏整体可以成为计算机软件,网络游戏权利人基于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而享有软件著作权,但这不妨碍游戏运行过程中呈现给用户的可识别性文字、音乐、影像等要素及要素组合亦可构成作品。网络游戏权利人所使用的这些作品若是他人作品,一般应取得他人许可。故A公司以其为《大掌门》游戏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人而否认其侵害温某某作品改编权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二、关于不正当竞争

温某某主张A公司在《大掌门》游戏中将与其“四大名捕”对应的“无情”、“铁手”、“追命”和“冷血”卡牌人物标注为“四大神捕”,系仿冒温某某“四大名捕”系列知名小说的特有名称。A公司对此予以否认。

 

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第(二)项的规定,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他人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行为。本院认为,由于《大掌门》游戏中的四个涉案人物名称为“神捕无情”、“神捕铁手”、“神捕追命”和“神捕冷血”,且对应温某某小说的“四大名捕”人物,因此,A公司仅在这些人物卡牌中标注“四大神捕”,未以显著性字体予以展示,是对这四个卡牌人物身份所作的描述性使用。此标注会使用户对这四个卡牌人物与温某某小说中对应的四个人物发生联想,不会使用户将网络游戏误认为“四大名捕”小说。需要指出的是,涉案卡牌中“四大神捕”的标注,与对应人物的其他个性特点相结合,一同刻画出鲜明的卡牌人物形象,属于对温某某“四大名捕”系列小说中四个重要人物作品内容的使用行为,故本院认为,A公司在《大掌门》游戏中使用“四大神捕”的行为,应属于前述侵害改编权范畴,本院对此已作处理。对温某某提出A公司构成仿冒行为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此外,就温某某主张A公司利用“四大名捕”宣传推广《大掌门》游戏构成不正当竞争,本院认为,因本案证据所显示的《大掌门》游戏的宣传报道均为第三方撰写发表于第三方网站,未直接体现与A公司相关,A公司对此亦予以否认,故本院对温某某的此项主张,亦不予支持。

 

三、关于法律责任

A公司应对其侵害温某某作品改编权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鉴于本院当庭勘验时,《大掌门》游戏中的涉案人物信息均已修改,A公司也坚持其在本案诉讼中已经停止了涉案行为,故本院对此项诉讼请求再行判令已无必要。对于温某某提出消除影响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消除影响的媒体范围以互联网媒体为宜。对于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一则改编权属于财产权范畴,而赔礼道歉多用于人身权被侵害的纠纷中,二则法院通过支持消除影响的诉讼请求已能达到澄清事实的目的,故对于温某某提出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驳回。由于双方均未能提交充分证据证明涉案侵权行为给温某某造成的经济损失及A公司的违法所得,故本院根据温某某及其作品的知名度、被侵权内容的市场价值、《大掌门》游戏使用侵权内容的持续时间、该游戏的市场规模、A公司于2014年8月由温某某“四大名捕”系列小说改编的同名电影上映之际上线涉案游戏卡牌人物的主观故意等因素酌情确定,温某某主张的经济损失过高,本院不予全部支持。温某某因本案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因温某某提出过高的诉讼请求产生的案件受理费,不应由A公司全部负担。

 

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A公司在一家游戏网站首页或游戏栏目首页(选择范围为第51387号公证书中显示的网站)连续二十四小时刊登声明,就本案侵权行为为温某某消除影响(声明内容须经本院审核,逾期不履行,本院将根据原告温某某申请,在相关媒体公布判决主要内容,费用由被告A公司承担);

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A公司赔偿原告温某某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八十万元;

三、驳回原告温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