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21,第二次诉讼离婚判决

 

 

裁判法院: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

裁判时间:2016年10月

案号:(2016)鲁1324民初3149号

 

【法院认为及判决】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前感情较好,婚后感情一般,共同生活期间生育二个子女,虽然婚后常因被告嗜好喝酒发生过吵闹,但并未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在此之前曾提起过离婚诉讼,但并不能说明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原告无证据证明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此,原告请求离婚的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