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23,婚后代偿夫妻共同债务的追偿

 

 

审理法院: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案号:(2019)京0112民初31146号

裁判日期:2019年11月30日

 

【法院认为及判决】

本院认为,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做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在离婚时签订离婚协议,约定被告因开文玩店所欠债务由被告自行承担,但在离婚后原告替被告分别偿还案外人借款本金吴某某90 000元、史某某50 000元,共计140 000元。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予以支付,被告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事实及理由不持异议,故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应在合理期限内尽快给付原告上述钱款。

 

综上所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全某给付原告吴某代其偿还的债务14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