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24,一事不二理的一个裁定

 

 

审理法院: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案号:(2019)京0112民初38769号

裁判日期:2019年12月09日

 

【法院认为及裁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第一、(2016)京0112民初5031号民事调解书载明“坐落于北京市通州区某村xx号(北京市土地登记审批表编号:26)院内正房三间中东数第一间归原告薛某某(2016)京0112民初5031号民事调解书载明所有”,薛某某为原被告之子。现原告陈述xx号院内有12间房屋,此与(2016)京0112民初5031号民事调解书载明的3间房屋相冲突。第二、据双方之子薛某某以及原告陈述,被告患有阿尔茨海默病,薛某某陈述其父患病已有四五年,即原被告双方2017年3月29日离婚签订《离婚协议书》时,被告已患有阿尔茨海默病。第三、《遗产分割协议》签订与2017年12月9日,其晚于原被告双方的离婚协议。鉴于以上三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周某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