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25,变更抚养权诉讼

 

 

审理法院: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案号:(2019)京0112民初31503号

裁判日期:2019年11月11日

 

【法院认为及判决】

本院认为: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本案中,虽原、被告离婚时约定程某由被告抚养,但被告入狱服刑后程某长期随原告共同居住生活,二人已建立深厚的感情基础,应当予以继续维持。另,被告现有状态并不具备抚养程某的客观可能性。综合以上考虑,程某由原告抚养更有利于其健康成长,故本院对原告主张变更抚养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考虑到被告入狱服刑的客观情况,原告不要求被告给付程某抚养费,本院对此表示肯定。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原告商某与被告程某之子程某变更为原告商某自行抚养。

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商某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