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26,第二次起诉离婚

 

 

审理法院: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案号:(2019)京0112民初37368号

裁判日期:2019年11月15日

 

【法院认为及判决】

本院认为: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本案争议焦点是侯某与阮某之间的感情是否已经破裂,并足以导致双方离婚。在婚姻生活中,侯某与阮某因家庭琐事发生分歧,矛盾日益激化,无法化解,在侯某第一次起诉离婚被法院驳回后,双方没有进一步的交流,感情基础依旧薄弱。结合庭审查明的事实,本院认为双方感情已经破裂,勉强维系的婚姻关系对双方均无益处,现侯某起诉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侯某与被告阮某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