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31,桥梁管理人与村民摔伤损害赔偿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20)京03民终3188号

裁判日期:2020年03月19日

 

【一审法院认为及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孙某某摔倒处护坝上平台与河道底部落差较大,密云水务局未在此处设置安全警示标识,应承担一定的责任。孙某某作为成年人,且作为该村村民,对事发地界情况较为熟悉,在下雪天经过桥梁及护坝到其承包地时,未尽到起码的安全注意义务,故孙某某对其摔倒应承担主要责任。孙某某、密云水务局对孙某某摔落受伤过错比例法院分别酌定为80%、20%。鉴定机构确定孙某某的致残程度为两个十级、一个九级,法院确定伤残赔偿指数为30%,结合鉴定结论及孙某某的伤情,法院确定孙某某的营养期为120日、护理期为120日、误工期为180日。孙某某主张的医疗费之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但数额计算有误,法院根据其提交的医疗费票据核定为32 772.42元;孙某某主张的营养费、交通费之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数额合理,法院予以支持;孙某某主张的住院伙食补助费由法院依相关规定标准确定为2400元、护理费由法院酌定为14 400元、误工费酌定为14 400元。孙某某为农业户口,对其要求按农村居民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的主张,法院予以支持,数额依法定标准确定为71 523元。关于鉴定费,法院依据鉴定费票据确定为3150元。前述各项赔偿数额,由法院按照20%的比例计算。

 

据此,一审法院于2019年12月判决:一、北京市密云区水务局赔偿孙某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共计二万八千三百八十九元零八分,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驳回孙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认为及判决】

本院认为:根据双方诉辩主张及证据,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密云水务局应否对孙某某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以及赔偿款数额的确定。

 

关于侵权责任的承担问题,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涉案河道北侧公路处有一东西走向桥梁,由密云水务局修复及建设,护坝上平台与河道底部落差较大,亦未设置相应警示标识提醒路人,尤其雨雪恶劣天气情况下,容易给行人造成危险。本案中,孙某某在此处行走时摔落受伤,密云水务局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原审法院综合事发现场路段情况、双方各自注意义务等认定密云水务局的过错比例为20%,处理适当。

 

关于具体赔偿数额,密云水务局主张原审法院对孙某某的多处伤残简单累加确定伤残赔偿指数错误。就此问题,本院认为,多等级伤残中的每一处残疾都是单独存在的,有其独立的原始损伤基础和功能障碍评残依据。本案中,经鉴定,孙某某胸椎压缩骨折的伤残等级为九级,右桡骨骨折致腕关节功能障碍的伤残等级为十级,多发肋骨骨折的伤残等级为十级,原审法院综合考虑本案具体情况酌予确定孙某某的伤残赔偿指数为30%,较为公平合理,应予维持。在此基础上,原审法院根据鉴定报告、医疗票据、交通费票据等确定孙某某的各项损失数额,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密云水务局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