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18,以跑关系为名诈骗

 

裁判法院: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时间:2017年7月

案号:(2017)川34刑终138号

 

【一审法院认为及判决】

原判认为,被告人朱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以为被害人找领导、跑关系等为由,骗取被害人财物21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朱某某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以被告人朱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二审法院认为及判决】

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朱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21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二审期间,西昌市烟草专卖局和西昌市公安局经济侦查大队均出具情况说明,证实上诉人朱某某检举的他人违法线索不能成立,其要求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