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20,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合同诈骗罪

 

裁判法院;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时间:2017年9月

案号:(2017)赣0403刑初117号

 

【法院认为及判决】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社区工作人员财物,且数额较大;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且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分别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和诈骗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犯有数罪,依法应数罪并罚。根据被告人李某某犯罪的事实、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某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33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开始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27日起至2027年12月26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二、所骗款75.5万元由被告人李某某退赔给上述被害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