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25,司法拍卖成交裁定

 

裁判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时间:2019年12月

案号:(2019)京02执745号之一

 

【法院认为及裁定】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北京仲裁委员会(2017)京仲裁字第1080号裁决书,于2019年6月12日立案开始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查封的俞某某名下位于北京市大兴区某小区某号楼102房产进行了评估,并于2019年12月9日在京东网司法拍卖网络拍卖平台进行了拍卖。竞买人刘某某(身份证号码×××)以最高价人民币11139895.90元竞得,并已将上述款项全部交至本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北京市大兴区某小区某号楼102房产的所有权和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刘某某(身份证号码×××)所有,上述房产的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时起转移。二、买受人刘某某(身份证号码×××)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