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26,股票司法拍卖

 

裁判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时间:2019年12月

案号:(2019)京01执950号之一

 

【法院裁定】

李某与冯某合作协议仲裁纠纷一案,北京仲裁委员会(2019)京仲裁字第1906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冯某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李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10月15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冯某持有2267711股证券简称“东方网力”(证券代码300367)股票及相应孳息,股份性质为无限售流通股。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依法启动拍卖程序。双方当事人通过议价的方式确定处置股票数额为1732200股,以拍卖公告登出前一交易日市场收盘价的70%为标准,确定起拍价为人民币4850160元。本院于2019年12月14日至12月15日在京东网司法拍卖平台进行的第一次司法拍卖中,竞买人郑某某(身份证号码×××)以人民币7310160元的最高价竞得拍卖股票,现拍卖价款已全部支付。本案执行标的已全部到位,对剩余股票的冻结亦应予解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四条、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本院对冯某持有的2267711股证券简称“东方网力”(证券代码300367)股票及相应孳息的冻结;二、原冯某持有的1732200股证券简称“东方网力”(证券代码300367)股票及相应孳息,归买受人郑某某(身份证号码×××)所有,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时起转移;三、买受人可持本裁定到相关登记机构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