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28,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申请仲裁时效期间

 

裁判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时间:2020年3月

案号:(2020)京02民终1389号

 

【一审法院认为及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徐某某虽不认可A公司出具的劳动合同,但因其认可该劳动合同中系其本人签字,亦未对该签字作出合理性解释,故对该劳动合同,法院予以采信。结合A公司成立时间、徐某某出具的劳动就业证明及庭审调查情况,法院确认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时间为2015年2月3日至2018年1月21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的规定,因徐某某请求A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诉讼请求,已超过法定时效,故法院不予处理。依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第一款“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三条“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第十条第一款“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第十二条第一款“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规定,徐某某未出具入职A公司前的连续工作证明,其于2017年应享有5天年休假,于2018年因工作时间折算后不足1整天,故不享有年休假。A公司应支付徐某某2017年未休年休假工资1149.42元。对徐某某请求A公司支付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月21日未休年休假工资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难以支持。因徐某某请求A公司支付2016年未休年休假工资的诉讼请求,已超过法定时效,故法院不予处理。

 

一审法院判决:一、徐某某在2015年2月3日至2018年1月21日期间与A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二、A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徐某某2017年未休年休假工资1149.42元;三、驳回徐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认为及判决】

本院认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双方均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A公司于2015年2月3日注册成立,2015年2月3日以前接受徐某某提供的劳动并与之建立法律关系的主体,并非本案的当事人A公司,故徐某某主张其与A公司自2010年2月起即建立劳动关系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因A公司在本案仲裁程序中未对徐某某提交的劳动就业证明提出鉴定申请,其应当对此承担不利后果,一审法院结合就业证明中所载明的徐某某开始工作的时间,以及A公司的注册成立时间,认定双方的劳动关系自2015年2月3日建立并无不当,本院对此予以确认。徐某某认可与B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中签名是其本人所写,且徐某某未能提交其他证据对上述劳动合同予以反驳,故一审法院采信该份劳动合同中徐某某与案外人建立劳动关系的时间,并据此确认本案中双方的劳动关系已于2018年1月21日解除,处理正确。徐某某上诉主张其与A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延续至2018年12月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依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依据上述规定徐某某向A公司主张2016年2月3日以后的二倍工资差额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2015年3月3日至2016年2月2日期间的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因徐某某提出上述仲裁申请时已经超出法律规定的时效期间,且A公司对此亦提出时效抗辩,故本院对徐某某主张的在职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均不予支持。

 

关于未休年休假工资。结合仲裁时效期间的法律规定、徐某某提出仲裁申请的时间、徐某某的工资标准,以及徐某某对其入职A公司前的工作经历证明情况,一审法院认定A公司应当支付徐某某2017年的未休年休假工资1149.42元,处理正确,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所述,徐某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