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30,公司诉原法定代表人返还公章

 

裁判法院: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时间:2019年7月

案号:(2018)粤0307民初9491号

 

【一审法院认为及判决】

本院认为:不当持有公司财产的民事主体,无论是公司内部的高管、股东还是公司以外的第三人,均应承担相应的返还之责。本案中,原告股东即B公司已作出临时董事会决议及临时股东会决议,免去了被告黄某某的原告执行董事及法定代表人职务。故被告黄某某再无权占有原告的公司印章、营业执照等财物。现被告黄某某确认原告的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及公司行政章在其处,且其向工商银行提交的《变更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上盖有原告的公司财务专用章。故本院确认被告黄某某持有原告的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及行政章、财务专用章等,被告黄某某应当向原告返还。原告提出被告黄某某还应向其返公司发票专用章、公司合同、财务账册、公司章程、会议记录、公司文件等其他诉讼请求,因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黄某某持有上述资料,故本院对此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黄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A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及行政章、财务专用章;二、驳回原告A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