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12,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与选择处理

 

裁判法院: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时间:2019年12月
案号:(2019)内民申4607号

【当事人主张】
再审申请人王某某等申请再审称,一审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未支持再审申请人的精神抚慰金的诉讼请求是错误的。精神损害免赔对象只能是已经受到刑事处罚的被告人,其适用主体的范围至多只能扩张到民事诉讼中的刑事被告人,而不应扩张到民事赔偿案件的其他被告。本案系运输合同纠纷,根据合同相对性,本案的适格被告为A运输公司,所以本案的实际赔偿人应为该公司,而该公司并非刑事处罚的被告人,故不应免除其应承担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受理:(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故其他赔偿义务主体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有法律依据,其不能以肇事者已负刑事责任为由免除其民事赔偿责。本案的法律关系确系因运输合同而引起的,但合同之诉并不必然脱离侵权之诉,本案系特殊的法律关系竞合之诉,受害人可依据任何一个法律关系提起诉讼,即便受害人以合同之诉提起,也是基于合同的违约行为而给造成的人身损害,那么应参照人身损害的赔偿标准来确定被害人的损失数额及赔偿范围。本案中的受害人已死亡,其赔偿标准及范围应包含精神抚慰金,这是有法律依据,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综上,请求再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再审申请人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及裁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公路旅客运输合同关系,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因被申请人的原因导致交通事故,对再审申请人构成侵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22条“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之规定,当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时,再审申请人享有选择提起违约之诉或侵权之诉的权利。经查,本案一审庭审笔录第5至6页显示,经法庭明示,再审申请人明确表示选择按运输合同法律关系主张权利,因此本案再审申请人已经选择运输合同法律关系。二审法院也针对此问题进行了调查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对精神损害赔偿适用范围的规定不予支持其该理由并无不当。加之,本案宫某某已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已对受害人或其家属的心灵具有一定的抚慰作用,故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综上,再审申请人王某某等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某某的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