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15,医院抱错孩子侵权损害赔偿

 

裁判法院: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时间:2019年11月
案号:(2019)辽0102民初16863号

【法院认为及判决】
本院认为,父母对子女监护、教育及子女被父母照顾、呵护,是基于血缘关系而与生俱来的一种权利,这种权利与身份关系密切相连,是一种人格利益,应当受到保护。依据现有证据,可以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条,可以证明沈阳总医院和平分院对案外人宋某某、谭某某的婴儿在管护上存在过错,造成宋某某与谭某某交叉抱错孩子,其医疗行为直接阻碍了本案原告洪某与其亲生父母付某某、谭某某之间权利的行使,客观上给两个家庭的亲子关系均造成严重损害,导致原告精神遭受严重损害,被告对此应当承担责任。关于被告提出本案已超过最长诉讼时效二十年的抗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的规定,结合本案,因原告直至2017年通过DNA鉴定结果,才得以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在此之前,原告不知其权利受到侵害和不能主张权利的情形属于客观障碍,应作为一种特殊情况,适用诉讼时效延长的规定,故对被告该项抗辩理由,本院不予采信。关于被告提出已经有生效判决判令被告承担相应责任,原告再次起诉要求赔偿属于重复诉讼的抗辩,因被告的过错导致二个家庭的父母与亲生骨肉分离40余年之久,被告的过错行为不仅侵害了原告亲生父母抚养、教育自己子女的权利,同时亦侵害了原告接受亲生父母的抚养、教育以及赡养亲生父母的权利。因被告的行为导致原告精神遭受了严重损害,被告应当为此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故对被告该项抗辩理由,本院不予采信。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综合考量本案的实际情况、侵权者的过错程度及本地区经济生活水平等因素,本院酌情认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为15万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第四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洪某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00元;二、驳回原告洪某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