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29,货运事故违约诉讼

 

裁判法院: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时间:2015年7月
案号:(2015)沁民王曲初字第00026号

【法院认为及判决】
本院认为,一、原告与哪个被告成立货物运输合同关系,双方之间的货物运输合同是否有效。本案中二被告签订车辆买卖协议,将原属被告沁阳B运输公司的车辆卖给被告董某某,原告与被告董某某联系,董某某开车为原告运输货物,因此原告与被告董某某之间成立运输合同关系,原告与被告沁阳B运输公司之间不存在运输合同关系。原告与被告董某某之间的运输合同并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被告董某某辩称其不具备运输主体资格,合同无效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被告董某某作为承运人,应将货物安全及时送至原告杭州A公司。途中被告董某某报案称运输的货物丢失,因此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损失被告董某某应承担赔偿责任。因原告与沁阳B运输公司之间并不存在运输合同关系,故原告要求被告沁阳B运输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二、丢失货物数量及价值的确定。在货物丢失后,被告董某某写明丢失货物为16包,其中通源棉衣13×60=780件羽绒西装3×120=360件,被告董某某虽称其是在原告胁迫情况下所写,但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故应以其书写的丢失货物的数量为准。关于衣服的价值,原告申请鉴定,经与本院技术室结合,技术室以没有相应的鉴定机构可以鉴定为由将有关材料退还。原告提供的成本核算单,因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存在20%的利率,且通源棉衣及BADGLOK款羽绒西装的包装费用7元不合常理,因此通源棉衣及BADGLOK款羽绒西装的单件成本均应扣除20%的利率及包装费7元,结合原告提供的其与杭州美搭服饰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宁波E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可以证明通源棉衣的单件的成本为158.773元,BADGLOK款羽绒西装的单件成本为203.82元。原告的损失应为:通源棉衣158.773元/件×780件=123842.94元,羽绒西装203.82元/件×360件=73375.2元。共计197218.14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三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董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杭州A公司货款197218.14元。
二、驳回原告杭州A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