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09,诉请履行离婚财产协议

 

审理法院: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案号:(2019)京0112民初36531号
裁判日期:2020年02月10日

【法院认为及判决】
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石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

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案涉房屋系原、被告双方婚后购买,属于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该房屋归刘某所有,该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故对于刘某要求石某协助其办理案涉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石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协助刘某办理完毕坐落于北京市通州区永顺镇乔庄村永顺镇居住项目×住宅楼×层×单元×号房屋的产权登记手续,将该房屋登记至刘某名下。

案件受理费6400元,由石某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