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14,名誉权案件管辖地的确定

 

裁判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时间:2015年11月
案号:(2015)三中民终字第14842号

【一审法院认为及裁定】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名誉权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发生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受侵权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住所地可以认定为侵权结果发生地。本案中,韩某某主张其诉请依据为名誉权和肖像权受到侵害,其住所地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故一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A医院所提管辖异议不成立。综上,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原审被告A医院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二审法院认为及裁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韩某某系以A医院侵犯其名誉权、肖像权为由提起的诉讼,并请求判令A医院向韩某某赔偿经济损失等,故本案属于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应当按照法律有关特殊地域管辖的规定确定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名誉权案件如何确定侵权结果发生地”规定:“人民法院受理这类案件时,受侵权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住所地,可以认定为侵权结果发生地。”本案中,根据《暂住人口信息查询打印表》可以证实韩某某的经常居住地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本案的侵权结果发生地为北京市朝阳区。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为侵权结果发生地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有管辖权。韩某某选择向侵权结果发生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关于“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A医院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上诉请求应予驳回。综上,一审裁定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