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08,提起履行行政复议法定职责之诉

 

裁判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裁判时间:2020年3月
案号:(2020)最高法行再18号

【一审法院认为及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黄某某等人认为许昌县新元办事处违法实施征收拆迁的行为违法,可以直接起诉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以维护其合法权益。本案,黄某某等人向许昌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确认许昌市国土资源局未查处许昌县新元办事处违法实施征收拆迁行为的行为违法,并责令其依法对许昌县新元办事处违法实施征收拆迁的行为进行查处,其实质是请求许昌市政府对其职能部门许昌市国土资源局进行层级监督,在存在更为有效便捷的救济方式的情况下,黄某某等人坚持起诉许昌市政府不履行层级监督职责,不具有权利保护的必要性和实效性,也不利于纠纷的及时解决。其起诉不属于司法审查范围。一审法院裁定:驳回黄某某等人的起诉。

【二审法院认为及判决】
二审法院认为:(一)黄某某等人曾向许昌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确认许昌市国土资源局未查处许昌县新元办事处违法实施征收拆迁行为的行为违法,并责令其依法对许昌县新元办事处违法实施征收拆迁的行为进行查处,其实质是请求许昌市政府对其职能部门许昌市国土资源局进行层级监督,而无论许昌市政府是否启动层级监督程序以及如何进行监督,均属于行政机关的内部管理行为,不会直接对黄某某等人的权益产生法律上的影响。(二)本案中,黄某某等人的诉求为请求确认许昌市政府未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行为违法,并责令其依法作出行政复议决定,该诉求不是要求行政机关作出一个能够对外产生法律效力的行为,而是在寻求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一种监督及督查,其诉求依法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一审裁定驳回起诉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再审法院认为及裁定】
本院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为:黄某某等人的起诉是否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五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是法律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的除外。”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本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据此,行政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决定不予受理的,应书面告知申请人,若逾期不作决定,亦未书面告知,申请人提起履行行政复议职责之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受理。本案中,许昌市政府收到黄某某等人的复议申请后要求其补正申请材料,黄某某等人补正后将《行政复议申请补正说明书》邮寄给许昌市政府,但许昌市政府收到补正说明后,未依法作出处理。黄某某等人提起本案履行行政复议法定职责之诉,一、二审法院未对许昌市政府的上述复议行为进行审查,而直接对黄某某等人的复议申请内容进行审查认定,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应当予以纠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豫行终745号行政裁定;二、撤销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豫04行初127号行政裁定;三、指令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本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