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19,网络帖子名誉、隐私侵权纠纷

 

审理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案号:(2017)京0108民初29572号
裁判日期:2019年06月11日

【法院认为及判决 】
本院认为,“北大副教授骗奸事件”经媒体报道,在2014年年末发酵,因关涉主体的特殊性,该事件引发社会公众的极大关注,并在客观上达到“公共事件”之高度。鉴此,社会公众的合理关注和自由讨论应予以容许和尊重,但这并不意味着由该话题引发的恶意人格贬损也可以受到“言论自由”的保护。本院认为,针对上述事件引发的网络讨论,只要就事论事,不恶意贬损、诋毁当事者人格,即使言语或观点情绪化甚至偏激,均应在当事主体容忍、克制的范畴内。但若相关网络发言由事件讨论上升至人身攻击层面,则超出了法律保护的言论自由范畴,构成名誉侵权,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案中,关于涉案文章具体语句是否构成侵犯他人名誉权时,需要综合考虑事件背景、网络言论相对随意和率性的特点、言论的事实陈述与意见表达的区分、当事人主观上是否有侵权恶意、言论给当事人造成损害的程度等因素,合理确定当事人在网络平台正当行使言论自由与侵犯他人名誉权之间的界限。

涉案发帖“爆一爆北大副教授性侵女留学生王某某的那些事”是付某根据陈某提供的部分事件信息并结合个人认知、推断得出的事件评析。虽然事实陈述与意见表达因个体的认知角度、信息获取程度不同而在一定程度上带有言论发出者的主观性,但该主观性仍应建立在客观依据之上。言论的表达应从客观、中立角度出发,不应在缺乏事实依据的情况下对涉及当事者道德操守、人格品行等重大事项进行恶意推测,以误导公众。针对具体语句,本院分析如下:

1、涉案文章以肯定的语气确认“北大副教授性侵女留学生其实完全是这个女人搞出来的”,其中“女人”指向原告王某某,意在对事件成因进行定论。综合涉案事件当事主体陈述及新闻报道内容来看,付某的上述结论缺乏确凿客观佐证。

2、标题“让大家看看究竟什么样的女人会被诱奸”,意在以“示众”的表达方式诱导浏览者判断王某某存在“被诱奸”的主体品行特征,构成意见表达层面的侮辱。同理,“找女学生还要担心满足不了各种要求被反咬一口”、“愚蠢的余教授给自己老婆戴了绿帽,也被戴了绿帽”,论理依据亦不充分。

3、关于“王某某去年已经和一新加坡男子潘某某结婚,后当年又离婚”,虽与王某某所述实际婚姻变更情况存在差异,但考虑不同法域婚姻制度的不同,付某基于国内婚姻制度作出的本土理解,虽有偏差,但不构成恶意的事实诽谤。

4、关于“那酒店老板也有家室……她就是个惯三”,缺乏确凿事实依据,对他人道德品行作出严重负面评价、定论,构成事实陈述层面的诽谤,“惯三”用语亦带有较强贬损意味的侮辱含义。

综合上述分析,本院认为,根据相关报道及在案证据材料,并不能得出相关事实的推测结论,被告付某未就此提交充分有效的证据,故该文章在事实陈述、定性评价上明显有欠妥当、有失公正,势必会对王某某的名誉造成一定损害,并在客观上降低王某某的社会评价。鉴此,本院认定付某侵害了王某某的名誉权。同时,付某在涉案文章中披露了王某某的个人电话号码、护照信息及驾照照片信息等隐私信息,侵扰了王某某的私人生活安宁,构成对王某某隐私权的侵害。

2014年11月21日,陈某看到“北大教授余某某诱奸女留学生王某某”的有关报道,出于对王某某的不满,将有关王某某的个人电话号码、护照信息及驾照照片信息等隐私材料发给付某,并向付某叙述其听说过的王某某的个人生活情况。后,付某将这些信息与网上披露的信息进行整理,形成了涉案文章。虽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陈某具有教唆付某发布涉案文章的主观故意,但其将王某某相关信息透露给付某,放任相关信息被他人侵权活动使用,具有重大过失。从该层面而言,陈某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帮助侵权的作用,故其应就付某的涉案名誉权及隐私权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综上所述,涉案发帖“爆一爆北大副教授性侵女留学生王某某的那些事”相关内容降低了王某某的社会评价,侵扰了王某某的私人生活安宁,构成对王某某名誉权、隐私权的侵犯,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本院对王某某有关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精神损失予以支持,具体范围、数额由本院酌定,对超出范围、数额部分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两被告抗辩的公安部门曾以“侵犯隐私”为由就涉案纠纷做出行政处罚,不应因同一行为受到两次惩罚的主张。本院认为,行政处罚的做出并不意味着民事责任的免除,故本院对该项抗辩理由不予采纳。

针对王某某主张其因持续不断接到各种骚扰和侮辱电话而更换手机号码,提前取消话费活动向移动公司赔付违约金1059元,以及主张公安机关在其报案后进行调查,取走了其房屋锁心,导致其支出换锁费600元,并要求两被告赔付上述费用。本院认为,付某发布侵案侵权文章之前,网络上已有就王某某事件的有关报道,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该项损失与本案侵权事实有必然联系,原告提供的证据也不足以证明报案换锁芯的该项损失与本案侵权事实有因果关系,故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因王某某向法院提起诉讼为此支出的护照翻译费104元以及委托律师事务所代理诉讼的律师费20000元,属于合理开支部分,本院综合其合理性与必要性,予以全额支持。

综上,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条、第十四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付某、陈某在天涯论坛涉案板块连续五日发布声明,向原告王某某赔礼道歉(致歉内容须经本院审核,若被告付某、陈某逾期不履行,将依法承担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的法律责任,本院将依原告王某某申请,选择一家全国发行的报刊,刊登判决主要内容,费用由被告付某、陈某负担);
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被告付某、陈某连带向原告王某某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及维权合理费用(包括公证费、律师费)20104元,合计50104元;
三、驳回原告王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