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31,诈骗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行贿罪

 

裁判法院: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时间:2017年5月
案号:(2016)云刑终1115号

【一审判决】
一审法院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认定被告单位大理A公司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被告人仰某犯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万元;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1020万元;被告人仰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万元;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10万元;扣押在案的赃款人民币2227.6542万元及赃物予以追缴,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其余赃款继续追缴。

【二审法院认为及判决】
本院认为,上诉人仰某、原审被告人仰某某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在明知公司不符合申报条件的情况下,虚假申报实施国家“金太阳示范工程”项目,申领骗取国家财政补助资金人民币5582.4652万元;上诉人仰某、原审被告人仰某某在公司不具备实际履行能力的情况下,骗取大理州经济开发区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巨额信用证质押款人民币一亿元,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依法惩处。原审被告单位大理A公司、上诉人仰某、原审被告人仰某某在光伏发电项目工程中,未取得林地征用审批手续即开工建设,占用林地面积208.71亩,致使林地用途严重破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上诉人仰某在投资经营过程中,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的行为已构成行贿罪,应依法惩处。关于上诉人仰某及其辩护人所提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经查,本案证据证实上诉人仰某的公司在申报“金太阳示范工程”项目时并不符合条件,却通过虚假方式最终获得补助资金;上诉人仰某在办理经开区管委会国资公司一亿元质押存单过程中,隐瞒其公司资产、实收资本均为零、其用于再担保的土地使用权已作过抵押的实情,并将用于担保的个人资产进行抵押贷款,最终导致存单被解冻出境,其行为构成诈骗罪。上诉人仰某在公司未取得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即开工建设,占用林地超过二百亩,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上诉人仰某在经开区投资过程中,为谋取不当利益,以让经开区主任家属在其公司挂名领取薪酬的方式进行行贿,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其无罪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不能成立。综上,上诉人仰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行贿罪,本院对其要求二审宣告其无罪的请求不予采纳。出庭检察员发表的意见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采纳。原判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