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13,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裁判法院: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裁判时间:2019年4月
案号:(2019)苏0505民初182号

【法院认为及判决】
本院认为,本案属于生命权纠纷,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此,确定被告徐某某应否承担侵权责任,关键是要分析徐某某与王某某死亡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徐某某是否存在过错。具体而言,首先,事发时的监控视频中未显示双方之间发生过肢体冲突,原告也称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双方曾发生过肢体冲突,根据询问笔录,事发时被告徐某某正在与王某某沟通工作事宜,王某某对被告安排的工作岗位不满意,被告告知王某某“你想去哪个门就去哪个门吧”,王某某遂去了其工作岗位,后身体不适,整个过程中被告徐某某未有任何不当行为。其次,被告徐某某与王某某沟通工作事宜本身不会造成王某某死亡的结果。王某某自身有7至8年的冠心病病史,在未能控制自身情绪的情况下,发作心脏疾病不幸死亡。虽然从时间上看,徐某某与王某某沟通工作事宜与王某某死亡的后果是先后发生的,但两者之间并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再次,徐某某没有侵害王某某生命权的故意或过失。徐某某在正常履行工作职责,对王某某安排工作事宜,不存在加害王某某的故意,徐某某对王某某的死亡无法预见,也不存在疏忽或懈怠,没有过错。综上,徐某某与王某某沟通工作事宜与王某某死亡结果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徐某某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侵权责任。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周某某、王某一、王某二、孙某某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