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14,邓玉娇案

 

裁判法院: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时间:2009年6月
案号:(2009)巴刑初字第82号

【法院认为及判决】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关于邓某某的辩护人提出邓某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构成犯罪的辩护意见。经审查:邓某某在遭受邓某一、黄某某无理纠缠、拉扯推搡、言行侮辱等不法侵害的情况下,实施的反击行为具有防卫性质。但明显超过了必要限度,属于防卫过当,邓某某的行为构成犯罪。故对此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鉴于邓某某是部分刑事责任能力人。并具有防卫过当和自首等法定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情节,可以对邓某某免除处罚,邓某某的辩护人提出如果认定邓某某构成犯罪,应当对其免于刑事处罚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十八条第三款、第二十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邓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免于刑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