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24,判决宣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与指定监护人

 

审理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案号:(2020)京0108民特260号
裁判日期:2020年07月28日

【法院认为及判决】
本院认为,根据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安定医院精神疾病司法鉴定科对相某的民事行为能力进行鉴定的结论:被鉴定人相某诊断为重度抑郁发作,伴精神病性症状,受疾病影响,辨认能力削弱,评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现相某无法完全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依法应宣告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配偶李某精神状态正常,具备监护能力,鉴此,本院依法指定李某为相某的监护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 宣告相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二、 指定李某作为相某的监护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