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25,医疗过错鉴定

 

裁判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时间:2020年6月
案号:(2020)京02民终5552号

【一审法院认为及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审理过程中,王某就安定医院在对患者诊疗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等申请司法鉴定。法院依法委托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作为鉴定单位,对安定医院是否存在医疗过错等争议问题进行鉴定。整个鉴定程序符合相关规定。在作出鉴定意见书后,王某虽对鉴定意见提出异议,并要求鉴定人出庭接受了质询,但其不能提供有效的反驳证据,故应当认定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作出的鉴定意见书具有证明力,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重要依据。司法鉴定意见书认为:安定医院在对被鉴定人王某的诊疗行为未见违反医学常规及不当之处,同时亦无法确定被鉴定人王某所患双相情感障碍与安定医院的诊疗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现王某要求安定医院承担赔偿责任,依据不足,故对其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本案依据当事人申请所进行的司法鉴定未认定安定医院存在过错,故鉴定费和鉴定人出庭费均应由王某承担。综上,一审法院判决: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认为及判决】
本院认为,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由于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涉及医学专业问题,司法鉴定机构针对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进行评价,形成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往往成为人民法院审理此类纠纷的重要证据。当事人没有相反证据的,一般应认定司法鉴定意见书的证明效力。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就本案病例已经进行了司法鉴定,出具了鉴定意见书,并针对王某提出的质疑,出庭进行了答复。现王某虽对上述鉴定意见书仍有异议,但并未提供充分的依据及理由足以推翻鉴定结论,本院对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出具的鉴定意见书的证明效力予以确认。根据该鉴定意见可见,安定医院对王某的诊疗行为未见违反医学常规及不当之处,据现有材料无法认定王某所患双相情感障碍与安定医院的诊疗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故一审法院对王某的诉请未予支持,并无不妥。

综上所述,王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