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26,受贿罪执行裁定

 

裁判法院: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时间:2018年8月
案号:(2018)京0101执3659号

【裁定】
申请执行人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王某某,男,犯受贿罪。

被执行人王某某犯受贿罪一案,经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审理终结,该案(2017)京0101刑初248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18年4月8日移送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法定程序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情况进行查询,经查,被执行人无车辆登记信息、无证券账户信息、无工商注册信息;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在昌平区有房屋一套,已查封;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四万零二百九十四元五角四分,已扣划,本案共计罚没人民币一百二十四万零二百九十四元五角四分,除此之外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消费人员名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7)京0101刑初248号刑事判决书中罚金项和追缴项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继续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法律文书确定内容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