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10,审查重新鉴定申请

 

裁判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时间:2020年3月
案号:(2020)京03民终2647号

【一审法院认为及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之一孟某是否应向杜某支付违约金4000000元。杜某主张其要求孟某支付违约金系因孟某二在2016年11月14日的《承诺书》中承诺在他项权证出来一周内杜某可以拿到剩余所有房款,否则视为孟某违约,依照合同向杜某支付总房款的20%。杜某认为孟某未按承诺履行付款义务应当支付违约金。就杜某的主张孟某不予认可,并申请就承诺书中孟某二签字进行鉴定。经鉴定该《承诺书》上“孟某二”签字与样本签名非系同一人所写。据此,一审法院难以认定《承诺书》中签字系孟某二本人所签,亦难以认定该承诺书内容是孟某的真实意思表示。就杜某的该项诉请,不具有法律与合同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本案的争议焦点之二为孟某是否应将诉争房屋-2层扩建地下室进行土方回填。一审法院认为诉争房屋-2层地下室扩建部分系杜某出卖房屋给孟某之前就已经存在,并非孟某进行扩建,杜某在买卖诉争房屋的过程中对房屋现状予以认可并将诉争房屋交付给孟某,现杜某依据一审法院(2017)京0113民初6339号案件的裁判结果要求孟某回填诉争房屋-2层土方,于法无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就杜某主张诉争扩建部分对其房屋安全造成影响的意见。首先,杜某未提交证据证明该主张。其次,即使存在相关影响,亦应由扩建部分的建设者杜某进行回填。据此,一审法院判决:驳回杜某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三万八千八百七十元,由杜某负担(已交纳)。鉴定费二万四千二百元,由杜某负担,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孟某。

【二审法院认为及判决】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主要是应否对孟某二的签名重新进行鉴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一)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三)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四)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杜某主张中天司法鉴定中心所提取鉴定样本明显不充分,但鉴定样本系双方在一审庭审中共同确认,杜某并无充分证据证明中天司法鉴定中心存在法律所规定的应予重新鉴定的情形,一审法院未予准许并无不当。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交证据予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现杜某持《承诺书》向孟某二主张违约金,应当就此提交充分证据予以证明。而根据鉴定结果,检材《承诺书》中“孟某二”签名与样本不是同一人所写,杜某另行提交的北京华夏物证鉴定中心终止鉴定函,亦因无法判断检材与样本上签名字迹是否为同一人所写而终止鉴定。在此情况下,杜某主张孟某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一审法院根据本案现有证据,驳回杜某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杜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